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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於國外之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該勞務係在我國境內提供及使用,核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取得之收入應按稅率5%計算營業稅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課徵營業稅,尚無零稅率之適用。  該局說明,按營業稅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規定,銷售之勞務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換言之,我國境內銷售勞務之認定,係兼採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原則。次按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適用零稅率,即勞務「提供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而勞務「使用地」在中華民國境外,方得適用零稅率。依前揭規定,國內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在國外之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該專利權及商標權雖註冊登記於國外,但既由國內營業人在我國境內提供,且由我國境內另一營業人取得,其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尚無外銷勞務及收取外匯情事,其銷售該勞務取得之收入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Q:是否可說明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第8頁各類給付扣繳、股利憑單金額與申報金額調節,謝謝會計師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大樓(廈)管理委員會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的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其收取的租金收入係屬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如大樓(廈)管理委員會經稽徵機關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按查定課徵方式計徵營業稅;惟如每月租金收入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自行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大樓管委會於108年7月出租大樓外牆給乙公司懸掛廣告,約定每月租金15萬元,甲大樓管委會經轄區稽徵機關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按查定課徵方式計徵營業稅的營業人,適用營業稅稅率1%,稽徵機關將按季填發繳款書計4,500元(15萬元×3個月×1%)通知繳納營業稅。該大樓管委會於108年10月再出租屋頂給丙公司架設通訊基地台,約定每月租金20萬元,所以自108年10月起,每月銷售額合計35萬元(15萬元+2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其應自108年10月起使用統一發票並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大樓管委會如有將大樓的外牆、屋頂、陽台等出租,未辦理稅籍登記,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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