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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8年5月開始申報,為避免營利事業因不諳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或申報期間忙碌疏忽,致未依規定申報及繳稅,該局整理以往轄內營利事業常見申報錯誤或疏失型態,提醒營利事業留意避免錯誤,以免日後遭受補稅處罰。該局整理營利事業常見申報錯誤或疏失型態說明如下:一、營業收入:(一)未加計被查獲短漏報統一發票之銷售額,致漏報營業收入。 (二)小規模營業人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未將原屬小規模營業人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併計申報。  二、營業成本:(一)存貨盤損金額,已列報為其他營業成本,惟又將該金額列為當年度製成品之其他成本加項,致營業成本計算錯誤。(二)營利事業購入間接材(物)料,未於會計年度終止日就尚未耗用部分轉列存貨。 三、營業費用:(一)營利事業列報長期駐外人員之薪資、旅費、保險費、伙食費等費用,未能提示從事與營業活動有關之證明文件,亦未列報技術或管理服務相對收入。 (二)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個人、家庭之消費支出。四、非營業收益及損失 :(一)營利事業於投資前被投資事業已發生累積虧損,非屬該營利事業投資後實際參與經營所發生之損失,不得列報投資損失。 (二)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未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三)註冊地為國外之基金及有價證券,其出售利益應列為應稅之處分資產利益。 (四)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及各項應稅補助款等,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五、其他:(一)營利事業出售屬房地合一新制規定之房屋及土地時,漏未填報申報書表並據以計算課稅所得額。 (二)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未如期繳納或短繳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三)申報扣抵境外已納所得稅額,應注意查對申報扣抵之各筆境外所得稅額之相對境外所得是否已全數申報及是否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以所得計算扣抵稅額之限額。(四)合併後存續營利事業,其為消滅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與其本身之所得分開計算並分別辦理申報。(五)營利事業除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外,自行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應自行檢視各項申報資料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正確報繳稅,以維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如欲採用試算暫繳申報者,該營利事業必須是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其109年度前6個月之暫繳損益試算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於109年9月30日前辦理申報。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採試算暫繳申報,依規定應檢送「暫繳申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委託書」、「暫繳損益試算表」、「資產負債表」、「營業成本明細表」、「其他費用及製造費用明細表」等相關附件至稽徵機關;採網路遞送附件者於109年9月30日前上傳,採紙本遞送附件者於109年10月9日前遞送。該局特別說明,部分營利事業誤以為5月份辦理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會計師簽證案件,則9月份暫繳申報即適用「試算暫繳申報」,而於暫繳申報書勾選「會簽申報案件」,惟未檢送相關附件資料,致無法適用「試算暫繳申報」。該局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惟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欲採試算暫繳者,其109年度前6個月之暫繳損益試算表仍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於109年9月30日前辦理試算暫繳申報,才可適用以109年1至6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97年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號令及財政部73年7月5日台財稅第55300號函規定,決算申報期間之起算日,應為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而清算申報期間之起算日,則為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9月30日經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嗣於109年10月2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期為109年10月5日,嗣甲公司於同年11月30日清算完結。甲公司應依前揭規定,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即自109年10月6日起算至11月19日止),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並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即11月30日起算至12月29日),辦理清算申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依規定辦理決算、清算申報,並注意決、清算申報期間之計算,以免因申報期間計算錯誤致逾期申報,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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