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是台中大里二代健保會計服務推薦最佳稅務後盾

 

台中南區申辦刷卡機, 台中豐原投資法規諮詢及工商登記會計服務推薦, 台中中區公司設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憑單係採「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方式,即憑單填發單位原則上「得免」於每年2月10日前填發所得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該局說明,109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0年2月1日,憑單填發期限為110年2月17日(原規定2月10日遇過年期間,順延至110年2月17日),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10年2月1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9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含分離課稅所得)、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等相關憑單。二、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該局指出,除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外,憑單填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仍應依規定主動填發憑單:一、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二、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三、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10年2月2日以後)申報或更正之憑單。四、 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等情形所申報之憑單。五、其他不符合前揭適用免填發範圍之憑單。  該局呼籲,符合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納稅義務人如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請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及收受憑單管道,以維納稅義務人權益。

Q:A公司於110年度有盈餘,111年度作盈餘分配給各個股東時,其中一股東B公司對A公司尚有欠款,請問A公司對B公司的盈餘分配款,可以與帳上之應收回的借款抵銷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開業醫師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列報醫療院所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如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續提折舊。  該局說明,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與生財器具耐用年數為5年之規定不同。再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採用平均法,並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平均法計提折舊;續提折舊之公式為:折舊=(原留殘值-重行估列殘值)÷估計尚可使用年數  該局指出,最近查核某診所10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發現該診所購買醫療設備新臺幣(下同)700萬元,預估殘值0元,誤以5年提列折舊費用140萬元〔(700萬元-0元)÷5年=140萬元〕,經依正確耐用年數7年計算,每年折舊額應為100萬元〔(700萬元-0元)÷7年=100萬元〕,剔除超限金額40萬元。    該局提醒,開業醫師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列報醫療用機器及設備折舊之提列年限,應注意上開規定,正確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ACC711CEV55CE


台中人才資本管理會計服務推薦
台中會計師事務所推薦評比 電子製造服務產業節稅方式 共2位股東要創業,我們想持股比例各百分之五十可以嗎?有什麼缺點?會影響公司決策嗎?台中大雅保險經紀業登記 近場通訊(NFC)產業節稅方式 台中創業諮詢會計服務推薦

arrow
arrow

    n7adu9c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