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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之營利事業,應留意會計年度終了時尚未給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倘有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按其性質分為2年、5年及15年。是營利事業之應付款項倘已逾民法規定之時效而未支付者,該給付請求權即已消滅,營利事業應於時效消滅年度將該應付未付款項轉列為其他收入。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甲營造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帳列高額應付帳款,其中包括轉包承攬工程所發生之工程保留款。依民法第127條規定,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該局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規定,將甲公司逾2年未支付之應付工程保留款2,800餘萬元轉列其他收入。惟該公司日後於實際給付該工程保留款時,仍得以營業外支出列報。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等其他各項債務,是否有逾請求權時效而未轉列其他收入情事,以免因未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職福會),按創立或增資之資本提撥之福利金,及自職工薪津內扣撥之職工福利金,不視為該職福會當年度之收入;但自每月營業收入及下腳變價時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為職福會當年度之收入。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福會,係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適用標準)徵免所得稅。職福會按創立或增資之資本提撥之福利金,及自職工薪津內扣撥之福利金(自提儲金),係福利基金之增加,不視為職福會當年度之收入;但自每月營業收入與下腳變價時提撥之福利金,屬於免稅適用標準規定之其他各項收入,非屬福利基金之增加,應列報為職福會當年度之收入並依免稅適用標準之規定計算當年度支出比率。  該局舉例說明,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甲職福會107年度提撥福利金300萬元,包含按資本提撥之福利金100萬元、自職工薪津內扣撥之福利金60萬元、自每月營業收入及下腳變價時提撥之福利金135萬元,另有利息收入5萬元,其中按資本提撥之福利金100萬元及自職工薪津內扣撥之福利金60萬元,係福利基金之增加,不視為當年度之收入,甲職福會當年度收入為140萬元(135萬元+5萬元),又其當年度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90萬元 支出比率為64%(90萬元/140萬元),則甲職福會107年度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之規定。  該局呼籲,職福會若有按資本提撥之福利金、薪津內扣撥之福利金及自每月營業收入及下腳變價時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注意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職福會收入及支出比例,以維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Q:1.如果會計師因為發票項目是英文而誤將代工費用誤植在原材料進項造成存貨不正確, 是否可以向國稅局提出更正? 2. 是否會因此而造成日後稅務麻煩?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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