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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會計師您好 有關進口貨物,海關代徵稅額是否需依照繳納所屬月份申報營業稅? 如果繳納日為10/28,是否能下期11-12月扣抵稅額?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為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台,自107年度起,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9條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規定者,可適用以下租稅之優惠:  首次在我國居留滿183日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3百萬元之課稅年度起算3年內,各該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3百萬元部分之半數,免計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其取得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所得,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前項所定3年期間有未在我國居留滿183日或薪資所得未超過新臺幣3百萬元之情形者,得依時序遞延留用至其他在我國工作期間內居留滿183日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3百萬元之課稅年度,申請適用減免所得稅,但租稅優惠遞延留用之期間,自首次符合前項規定之年度起算,以5年為限。  北港稽徵所提醒,申請適用前述租稅優惠須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的「就業金卡」,及符合下列3項規定:  1.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  2.在我國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  3.於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前五年內,在我國無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    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Q:會計師您好,我司主要從事不動產買賣,今年度因房地合一稅法改革,2.0版正式於7/1上路,想請問會計師,若我司當年度係在6/30前出售房屋,下半年度未出售,能否採用所得額申報?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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