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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日後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為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等債權,請求權時效為5年,如屬銷售商品之代價、動產租金及代墊款等,請求權時效則為2年。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帳列應付費用600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公司應付費用之明細帳記載應付利息100萬元、應付租金200萬元、應付退職金300萬元均屬102年相關費用,因甲公司在申報該年度結算申報時已認列相關費用,惟逾5年請求權時效仍未給付,且無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中斷之情事,該局乃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將600萬元之應付未付費用全數轉列為107年度之其他收入,補徵稅款12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檢視應付款項,如已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即應轉列為時效消滅年度之其他收入,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鑑於有心人士以迂迴取巧手法,分散消費或付款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以領取中獎獎金,與統一發票給獎係為鼓勵消費者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杜逃漏稅捐之目的有違,為保障一般消費者中獎權益,並維護社會公益,財政部於110年12月7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下稱給獎辦法)第15條增訂第2項,自111年1月1日起,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當期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且該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者,不予給獎;已領取獎金者,由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具函追回其獎金。財政部賦稅署說明,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就111年1-2月期至5-6月期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中獎異常案件查核結果,其中已查核完竣且依給獎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追回獎金者共45件、金額新臺幣28萬5千元,態樣多為購買提袋或影印等小額商品分次結帳,或至加油站小額(自助)加油,及透過自動提款機(ATM)或電子支付系統分次繳納電信費取得大量小額發票等(如附圖)。財政部賦稅署強調,為維護一般消費者中獎權益,財政部已建立給獎辦法第15條第2項之查核機制,以遏止取巧者利用分散消費取得大量小額中獎發票領取獎金,落實統一發票給獎目的。(資料來源:賦稅署)

Q:水電瓦斯費的單據抬頭不是公司,但是地址是公司營業地址沒錯,所以想請問營所是否能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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