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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佣金或酬勞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給付介紹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之個人,如未能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必要費用,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指出,查獲轄內甲君108年間出售土地一筆,買賣總價1.2億元,契約中明定賣方應給付介紹人佣金為土地買賣總價3%,甲君遂於取得土地價款後隨即支付佣金360萬元予介紹人乙君,乙君收取之佣金360萬元為執行業務收入,因其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且未保存相關成本費用憑證,故依財政部訂定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核算乙君108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288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不動產買賣取得之佣金收入,屬執行業務所得,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以免補稅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來常發現民眾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僅將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列入遺產申報,而漏未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近親的財產併入遺產申報。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另每年贈與總額小於免稅額220萬元(111年調高至244萬元)免課徵贈與稅,為避免被繼承人生前藉由前開贈與方式移轉財產以規避遺產稅,乃特別規定遺產稅的課徵範圍除了被繼承人死亡時名下所有財產外,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都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間分別匯款1,000萬元贈與配偶及200萬元贈與兒子,因贈與配偶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而贈與兒子200萬元則未超過220萬元免課徵贈與稅,故甲君於109年度無須繳納贈與稅。嗣甲君於110年死亡,其109年贈與配偶1,000萬元及兒子200萬元,合計1,200萬元,屬甲君死亡前2年內所為之贈與,繼承人於申報甲君遺產稅時,須將甲君生前贈與的現金1,200萬元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籲請民眾注意,千萬別忘了要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上述近親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如有發生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被罰。(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將處1,5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逾期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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