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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王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從事鋼板買賣及幫客戶裁切等簡易加工,打算將裁切過程所產生的下腳出售,需要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營業稅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工過程中產生之下腳,如鋼板裁切所產生之邊角料、鐵削等,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將這些下腳出售取得代價者,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申報期限內報繳營業稅。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鋼板買賣,且應客戶要求裁切所需尺寸,於110年12月出售加工過程所產生的下腳料,金額計30萬元,則應於銷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於111年1月15日申報期限前報繳營業稅,以免因短漏報銷售額遭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銷售下腳漏未申報繳納營業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就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目前公告要檢驗的商品種類眾多,包含平板電腦、多媒體播放器、滑鼠、各類玩具(例如:塑膠存錢筒、塑膠地墊、貼紙、兒童沐浴書、布書、人形玩具、樂器玩具…)、太陽眼鏡及嬰幼兒服飾...等眾多商品,每種商品各有其檢驗方式;如果您向國內上游業者進貨,則屬於銷售者;銷售者進貨時,應要求上游業者提供商品已符合檢驗規定之證明,否則請勿販售,以免觸法,如販售經濟部公告應施檢驗而未經檢驗合格之商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得扣留、沒入、銷毀該商品,並可依商品檢驗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若您如為產製(包含組裝及修改)或國外進口應施檢驗商品(包含代購業者),即負有報驗義務,而這些應施檢驗商品在未完成檢驗規定前是不可以運出廠場、輸入或進入市場的(檢驗時點依公告之檢驗方式),如有違反,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Q:請問藥局的廣告支出可以作為折抵稅嗎?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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