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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跟國外原廠平時會下單採購設備機台,皆會用正式進口,然後再轉售台灣客戶 2.因為設備機台有程式要優化或升級的可能性,國外原廠給了一組序號(mail),我們轉給台灣客戶使用 3.對稅局來說因升級的軟體(我們沒有進口報單),稅局認定是"非"標準化軟體→ 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營利事業應按給付額扣繳20%稅款。 4.詢問過稅局,他們回覆標準化軟體很攏統? 只認word / Excel那些 5.如果我司原廠可以提出這是屬於標準化軟體聲明書,我是否可以無需扣繳20% 6.亦或我請原廠將資料製成光碟片→ 作正式進口報關→ 是否就無20%稅款問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有效防止大戶欠稅,該局自10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依法公告「重大欠稅案件」之納稅義務人姓名或名稱。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不受同法第33條第1項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納稅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之限制。      該局統計,本次公告之欠稅大戶名單,個人累計欠稅超過1,000萬元者計126件,營利事業累計欠稅超過5,000萬元者計125件,合計251件。資訊來源: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規定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時,須帳載有累積虧損並經實際彌補,始得列報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待彌補虧損數額。另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應將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依商業會計法等編製財務報告之稅後淨利為200萬元,106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帳列累積盈餘50萬元,該金額包含87至98年度累積盈餘180萬元及99至105年度累積虧損130萬元。甲公司申報106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將99至105年度累積虧損130萬元,列報為106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自106年度稅後淨利200萬元項下減除,因甲公司截至106年12月31日止累積盈餘為50萬元,並無待彌補之虧損,不得自106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13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時,除應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將虧損撥補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外,並應依規定計算以往年度虧損金額,以正確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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