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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政府為了減緩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陸續推出三倍券、農遊券、動滋券、藝fun券等振興經濟措施,以加快國內景氣復甦,部分業者為了搶攻振興商機,常以使用三倍券等消費贈送現金抵用券等促銷方案刺激買氣,業者應於消費者實際折抵時按實收金額(即折讓後金額)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消費者於促銷期間消費達一定金額時,如營業人隨貨附送現金抵用券,因當次消費時,尚未發生折抵價款情事,應按當次消費金額開立統一發票。惟待消費者下次持該抵用券消費時,因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價款,則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即按該次消費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則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  舉例說明,甲賣場推出促銷活動,「凡使用三倍券消費滿1,500元以上,即可獲贈200元現金抵用券(當次不得折抵)」,若消費者於甲賣場第一次以三倍券消費金額為2,000元,則甲賣場應開立2,000元統一發票予消費者,另贈送200元現金抵用券;待消費者下次持該200元抵用券至甲賣場消費時(倘本次消費金額1,000元),則甲賣場應於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欄填列1,000元,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現金抵用券折讓金額200元,總計欄項則按實收金額(即折讓後金額)填列含稅總價8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倘以贈送現金抵用券作為促銷方案,供消費者下次折抵時,當次消費仍應按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待消費者下次持該抵用券折抵價款時,始得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營業人應多加留意,避免因統一發票金額開立錯誤,而遭受補稅處罰。

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賣方)委託拍賣公司代為拍賣物品,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4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物主如為營業人(賣方),其委託拍賣公司拍賣之物品拍定後,拍賣公司應於收到買受人支付價金時,通知賣方開立統一發票與拍賣公司;另拍賣公司於拍賣會後交貨與買受人,則應按成交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舉辦骨董及藝術品拍賣會,乙公司將收藏品委託甲公司拍賣,該收藏品由丙公司得標,成交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含稅63萬元。丙公司於拍賣會後,以電匯方式支付63萬元予甲公司,甲公司應於拍賣之收藏品交付丙公司或收款時,按成交價格開立銷售額60萬元、稅額3萬元(60萬x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與丙公司;甲公司另應通知乙公司,於甲公司收到銀行匯入匯款登錄單之日起3日內,開立銷售額60萬元、稅額3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與甲公司。  該局呼籲,營業人有委託拍賣公司拍賣物品時,應檢視是否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因一時不察,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轄區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違反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該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之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或執行業務者應處以1,500元之罰鍰,經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仍不補報或填發者,將按所給付之金額,處以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林先生雖於109年5月自動補報108年度免扣繳憑單,惟已逾法定申報期限,原應處1,500元罰鍰,因屬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減半裁處750元罰鍰。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之所得者應於次年1月底前(次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延長至2月5日)申報免扣繳憑單,以免受罰;若發現有未辦理申報情形者,請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申報,以適用相關減輕處罰規定。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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