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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92條第5款第3目規定,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支出以出口廠商或其員工、國外經銷商及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為受款者,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區A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其透過甲君仲介銷售貨物予香港B公司而支付予甲君之1,200萬元,列報為佣金支出,嗣經該局查得甲君為香港B公司之業務人員,負責向A公司訂購商品,因依香港B公司覆函,足徵甲君係香港B公司之受僱員工,其所為買賣行為之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香港B公司,非甲君個人立於第三人之地位,為A公司報告與香港B公司訂約機會,或為A公司訂約之媒介,而與民法第565條「居間」之性質迥異,則A公司給予甲君之上開款項,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自不得列報佣金支出,予以剔除補稅。A公司不服,主張既已提出合約書及匯款證明,自應予認列云云,申經復查、訴願未獲變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實務上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大多係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其產品或服務所支付之居間報酬,故營利事業是否有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之事實為斷,如僅形式上具備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而欠缺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則該項支出難謂為經營本業所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即不得列報為佣金支出,該局籲請營利事業特別注意。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於9月1日開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提醒,除了符合規定可免暫繳的營利事業,記得如期完成暫繳申報。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整理營利事業得免辦理暫繳申報之情形如下:1.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2.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申報。3.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4.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5.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6.上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新開業者。7.營利事業以其上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8.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及68條規定之營利事業。該分局再次提醒,今(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於9月1日開始,應在9月30日前完成申報,以免逾期加計利息(10月31日前補報繳,自10月1日至補繳日,按其暫繳稅額按日加計利息。逾10月31日仍未繳納,由稽徵機關核算暫繳稅額,加計1個月之利息發單補徵;若逾開徵限繳日仍未繳納,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
受疫情影響,許多餐飲業者或創業者都持續在開發食品料理包於網路銷售,不過在網路上銷售自製食品其實有一些法規需要遵守喔!
這邊就來跟大家介紹應注意的6個步驟:
1.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踏入「食品業」的第一件事就是認識「食安法」,網路販售食品門檻低,但是依據輸入、製造、販售、包裝等不同的營業項目,都有不同的細則做規範,建議踏入食品業初期要常瀏覽並熟悉食安法。
2.食品業者登錄:用任何形式、賣任何食品,都需要「登錄食品業者」。登錄食品業者非常簡易,但卻是最常被忽略的;可以選擇以「個人」或「法人」名義登錄食品業者。如果只是在蝦皮、FB社團、LINE群組或拍賣網站販售食品,建議能夠以個人的名義登錄即可。但是,若有未來有計畫想在大型通路上架(如momo等平台),或有長期經營品牌的規劃,則建議以公司行號、商號登錄。
3.符合衛生標準:在台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簡稱為「GHP」。特別是「自製食品販售」的創業者(自製辣椒醬、手做的小點心),符合GHP是相當重要的目標!
4.食品標示: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須標示品名、成分、營養標示、有效日期、製造廠商等資訊,若是無需申請商業登記的賣家,可再依照銷售的品項向主管機關確認。
5.委託生產、代工:若商品是經由代工生產、國外進口、批發零售等,確認食品認證、檢驗報告,就變得相當重要。建議選擇食品代工廠,最好能選擇有「ISO22000」、「HACCP」的認證工廠。
6.廣告文案法規:若您銷售的產品是「保健食品」,或訴求高營養食品,則要留意食藥署對於「保健食品、健康食品、藥品」都有不同的廣告用字範圍,特別對「一般食品」有嚴格的限制。違規刊登誇大不實食品廣告者,依法可開罰4萬至400萬元,宣稱醫療效能可罰60萬至500萬元;創業者一定要多多留意喔!
衛福部食藥署官網或食品業者登錄平台均可查詢更多相關資訊,也可撥打衛福部食安資訊專線1919洽詢~
更多資訊請參考:
食品業者登錄平台:非登不可
https://fadenbook.fda.gov.tw/pub/index.aspx
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
https://www.foodlabel.org.tw/FdaFrontEndApp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140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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