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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該專法)第6條第1項規定,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下稱該專戶)資金管理運用方式可分為:實質投資、自由運用及金融投資等3項,個人及營利事業可考量自身需求自行安排。如依該專法規定向經濟部申請從事並完成實質投資,且取具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者,得申請退回其適用稅率8%或10%繳納稅款之半數。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及營利事業如有以下未依規定提取運用、補報備查、回存等情形,由相關單位就該資金按20%稅率課稅補徵差額12%或10%稅款: 一、採實質投資(經經濟部核准直接或間接投資產業)未依核定投資計畫從事投資而移作他用者,或經通知仍未補報備查者,或未依規定從事投資且未存回該專戶者。 二、採自由運用(扣除稅款後5%為限)用於購置不動產、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受益證券者。 三、採金融投資(扣除稅款後25%為限,並存入信託專戶或全委專戶)未依規定提取、移作他用或作為質借擔保標的者,或未依規定存回該專戶者。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2月間申請並經核准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計新臺幣(下同)3億元,受理銀行按匯回時規定稅率8%扣取稅款2,400萬元,存入該專戶金額2億7,600萬元(3億元-扣取稅款2,400萬元),於第3年提取上限5%「自由運用」資金1,380萬元(扣取稅款後資金2億7,600萬元×5%)購買不動產,未符合該專法規定,國稅局將補徵差額稅款180萬元〔1,380萬元÷(1-8%)×(20%-8%)〕。該局特別提醒,倘經查獲以自由運用額度於管控期間(5年)內購置不動產、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者,國稅局將依該專法規定補徵稅款,以符合立法意旨。相關資訊及諮詢服務窗口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首頁/熱門焦點/投資臺灣及境外資金匯回稅務諮詢服務專區查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私人間金錢借貸並收取利息,應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據實申報利息所得,如經查獲短漏報,將遭補稅及處罰,不可不慎。  該局說明,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係將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各類所得合併計算,其中利息所得係舉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個人間借貸收取之利息亦須申報及併入計算,又因稅法規定個人間借貸給付之利息,並不在依規定應扣繳及開立扣繳憑單之範圍內,民眾往往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短漏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該局查核發現多名個人於107年間與甲君有資金往來,據往來雙方主張係甲君融通資金並約定收取利息,查得甲君107年度收取利息所得共計300餘萬元,因甲君未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經該局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個人間資金借貸並收取利息,而未依法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間因故無法會同繳納遺產稅,可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先行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避免逾期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列管遺產及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繼承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並於繳納後申請核發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全部遺產稅款未繳清前,不得就該公同共有不動產為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繼承人為配偶A君及3名子女,因遺產分配及遺產稅分攤談不攏,繼承人間於法院訴訟中,不願一次繳清遺產稅,此時A君為避免因逾期未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而遭地政機關列管遺產及裁處罰鍰,乃於繳納期限內向該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1/4)繳納25萬元的遺產稅,並於按法定應繼分繳納稅款後,向國稅局申領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部分繼承人雖已按應繼分繳納稅款,但遺產稅是由全體繼承人負清償責任,如逾期未繳清全部稅款,仍將一併移送強制執行,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資歷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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