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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 1.公司有捐贈白米給協會,需要開立扣繳憑單給協會嗎?有收到白米進項發票一張是否可以入帳。如可以入帳的話要掛在何科目項下。 2.收到中華職災訓練課程要申報扣繳憑單那同業公會的課程費用這需要申報扣繳憑單嗎? 3.捐贈給國立職業學校需要開立扣繳憑單嗎? 4.訓練費有開立發票就無需開立繳憑單?

財政部已於日前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民眾在今(111)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就可適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保障賦稅人權及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利,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對於納稅者及受扶養親屬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財政部每年會公告當年度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以110年為例,係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10年公布之最近一年(109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20,265元之60%,再四捨五入至千元,計算出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19.2萬元,較109年度之18.2萬元調高1萬元,於今年5月申報110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就可以適用了。該局舉例說明,張家為4口之家的雙薪家庭,未滿70歲的張阿明夫婦扶養就讀國小的子女2人,110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120萬元,張家當年度免稅額35.2萬元(每人8.8萬元×4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及特別扣除額0元(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0元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40萬元)合計數為59.2萬元,低於張家110年度基本生活費總額76.8萬元(19.2萬×4人),其差額17.6萬元(76.8萬元-59.2萬元)還可自綜合所得額減除,因為110年度每人可扣除之基本生活費比109年度提高1萬元,綜合所得淨額減少4萬元(1萬元×4人),將減低張家稅賦負擔。南區國稅局溫馨提醒,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除落實憲法上的各項權利之保障,更於該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稱納保官)來提供民眾必要之協助,如遇稅捐爭議需溝通協調、申訴、或欲諮詢行政救濟方式,均可透過電話、傳真或線上申辦等管道,向納保官尋求協助,該局已將納保官姓名及聯絡方式公告於該局網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民眾可至該專區查詢相關資訊,保護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新制(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個人出售共有之房地如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不論有所得或虧損,亦不論自願或非自願性出售,均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局說明,考量房屋或土地之共有人有未經其同意,其他共有人逕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共有房屋或土地之情形,致共有人可能於非自願情形下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共有房屋或土地,而須適用45%或35%較高之稅率,財政部於106年11月17日以台財稅字第10604686990號公告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符合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房地之情形,可適用較低稅率20%申報納稅。       該局指出,有民眾甲君來電詢問,與其他共有人於108年7月間取得房地之所有權,而其他共有人未經甲君同意,即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將該房地出售,並於109年4月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應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經該局回覆:甲君共有之房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核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之期限申報納稅,惟因其符合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交易事由,故雖持有期間(108年7月至109年4月)在1年以內,仍可按較低稅率20%申報納稅。         該局籲請民眾特別注意,個人如出售房地,除應確認是否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外,申報時亦應就房地之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詳加確認,以免申報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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